邀约交易规则
  

第一条

“焦煤在线”又称山西焦煤集团煤焦化电子商务平台,为保证“焦煤在线”一切交易活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交易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焦煤在线”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包括煤炭、焦炭、煤化工等大宗商品的交易、结算、交收、融资等活动。本规则为一般性规定,若“焦煤在线”对各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在细则中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第三条

“焦煤在线”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修改本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变更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交易商。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或在公告明确的特定时间自动生效。若交易商在前述变更公告后继续使用“焦煤在线”服务的,即表示交易商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经修订的本规则。若交易商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焦煤在线”服务。

第四条

交易商应遵守“焦煤在线”制定的各项规则以及交易商与“焦煤在线”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五条

交易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焦煤在线”注册并经过“焦煤在线”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账号从事电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买方,又称买受人,指通过“焦煤在线”购买商品的交易商。

第七条

卖方,又称出卖人,指通过“焦煤在线”出售商品的交易商。

第八条

交易,指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平台,在“焦煤在线”上进行商品的买卖。

第九条

交易合同,指买卖双方通过“焦煤在线”所形成的商品买卖关系而签订的购销(买卖)合同。“焦煤在线”为买卖双方提供各类购销合同范本供参考使用。

第十条

“邀约交易”是指在“焦煤在线”规定的可交易商品范围内,在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经与有交易意向的相对方自主协商后进行现货买入、卖出并签订交易合同的行为。

第十一条

暂停交易,指焦煤在线在认为必要时暂时停止平台交易服务。

第十二条

只有注册为“焦煤在线”的交易商才能参与交易,交易商通过“焦煤在线”进行交易,并对其在“焦煤在线”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若交易商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企业或“焦煤在线”造成损失的,“焦煤在线”将根据《“焦煤在线”交易商管理办法》对交易商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焦煤在线”认为必要时,可修改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焦煤在线”网站公告。

第十五条

邀约交易规则:

卖方(买方)经与有交易意向的买方(卖方)自主协商之后,由邀约的发起人填报电子交易合同,相对人对交易商品的种类、价格、数量、质量等基本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双方在线进行电子购销(买卖)合同的电子签章,达成交易。

第十六条

货物交收由交易商间自行协商。

第十七条

交易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不履行约定交收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卖方需对其出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买方对其买入的商品有验收义务。验收时,如买方对商品质量或数量存在异议,需及时同卖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买方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在“焦煤在线”进行确认;如买方逾期不对数量和质量进行确认的,视为买方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没有异议。如有异议,需及时与卖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买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卖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有关票证,并对其提供的全部票证的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品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商品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交易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约定。

第二十三条

结算可分为线上结算和线下结算。

(一)线上结算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在“焦煤在线”开设专用结算账户,在线实现收付货款。

(二)线下结算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采用现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票据结算方式,线下实现买卖双方货款划拨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四条

“焦煤在线”对交易商存入“焦煤在线”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子账户。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可通过“焦煤在线”电子交易系统查询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第二十六条

“焦煤在线”根据交易商要求,为交易商提供电子交易结算服务,并协助相关银行办理交易商资金汇划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对其在“焦煤在线”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焦煤在线”可以要求交易商或结算银行报告情况:

(一)交易商或结算银行涉嫌违反“焦煤在线”有关规定;

(二)交易商或结算银行被投诉;

(三)交易商或结算银行涉及大额债务、合同纠纷或诉讼案件;

(四)“焦煤在线”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针对上述情形,“焦煤在线”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条

交易商发布的交易指令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焦煤在线”有权进行处罚,或受损害第三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若交易商之间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焦煤在线”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违约或违反“焦煤在线”有关规则,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根据《“焦煤在线”交易商管理办法》选择采取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公示警告、冻结交易商交易账号、注销交易商账号、支付违约金、扣除保证金等制约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因异常情况对行业或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焦煤在线”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决定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暂停交易等措施。

异常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一)不可抗力:“焦煤在线”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意外事件:“焦煤在线”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灯情形。

(三)技术故障:“焦煤在线”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四)“焦煤在线”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四条

“焦煤在线”对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暂停交易等决定在网站首页予以公告。因交易异常情况及“焦煤在线”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焦煤在线”。“焦煤在线”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焦煤在线”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及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