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管理办法
  


“焦煤在线”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履行“焦煤在线”(又称山西焦煤集团煤焦化电子商务平台)的职能,加强交易商的自律管理,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焦煤在线”的业务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焦煤在线”的交易商。

第三条 “焦煤在线”负责对该管理办法进行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四条 注册指用户在充分了解平台相关规章制度并遵守业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注册流程,成为焦煤在线交易商的行为。

第五条 注销指交易商按照平台相关规章制度及要求,通过注销流程,注销平台交易账号的行为。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六条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的法人;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状况;

四、应具备与“焦煤在线”交易品种相关的行业背景;

第七条 “焦煤在线”交易商注册

申请单位需在“焦煤在线”提交注册申请,经“焦煤在线”审批通过后成为交易商。交易商登录后可获取发布供求信息、进行挂牌和竞买竞卖交易等权限。申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和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一)注册准备

申请单位在认真阅读《“焦煤在线”注册协议》《法律风险提示书》及《焦煤在线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后,根据注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 注册提交:

注册申请在“焦煤在线”线上提交。

网上注册,申请单位在线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确认《“焦煤在线”注册协议》,《法律风险提示书》及《焦煤在线交易规则》即表示甲方自愿完全接受并遵守平台全部规则,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同时线上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彩色扫描件或清晰数码照片):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业务负责人管理员身份证原件或正反复印件加盖公章

3.管理员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4.买卖、运输危化品,提供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非必须

5.物流运输,提供道路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非必须

(三) 注册审核:

“焦煤在线”设客服部为注册审核部门,申请单位提交注册申请之日起1至2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如下:

1. 客服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申请单位经营状态、行政处罚、失信情况、法院判裁书等重点关注情况,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的企业驳回注册申请

2.审核材料要求为:注册企业需线上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或副本法人身份证、业务负责人、管理员身份证及管理员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须完整且内容清晰,复印件上加盖的单位公章名称应保持一致,提交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时,需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3.材料审核无误后,再核对“焦煤在线”中的申请单位信息,须和材料中的信息保持一致。核对的信息项如下:

1)所有信息和“焦煤在线”中基本信息逐一比较: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生效日期、营业执照失效日期。

2)“焦煤在线”备案申请单位管理员信息与《管理员授权委托书》须一致,核对信息项如下:管理员授权委托事项、管理员授权委托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公司办公地址。

4. 申请单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不一致时,经“焦煤在线”驳回注册申请后,由申请单位再次在线提交正确的注册信息,直至信息和材料一致为止。

5.经过上述环节后,经平台审核通过后,成为“焦煤在线”交易商

第八条 “焦煤在线”为交易商提供线上合同服务为保证平台会员线上业务安全及有效山西数字认证中心简称山西CA提供签章认证服务,平台会员可向山西CA申请办理数字证书,流程如下:

一、办理并领取密钥、和初始密码;

申请单位申请CA证书需向山西CA提交如下资料:

(一)《“焦煤在线”电子签章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合同章、法人章或委托人签字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三)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一份(加盖公章);

(四) 《证书业务授权委托书》一份(加盖公章)。

个人章申请资料

(一)《“焦煤在线”电子签章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

(二)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一份(加盖公章);

(三)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一份(加盖公章);

(四) 《证书业务授权委托书》一份(加盖公章)。

注:所有原件需现场核验。

二、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山西数字认证中心确认提交的材料真实、唯一、合法后通知其支付相关费用。款项到帐后,由山西数字中心受理证书申请并下载证书。

三、山西数字认证中心为申请单位办理U-key并录入信息;申请单位可在“焦煤在线”的客户中心下载专区下载U-key驱动。

第九条 交易商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钥、和密码,并对其帐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交易商不得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在“焦煤在线”的用户名及密码。

第三章 交易商管理

第十条 对违反“焦煤在线”各类规定的交易商,“焦煤在线”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服务、在有关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告、注销交易商资格,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商的权利:

一、享有“焦煤在线”提供的交易、结算、信息、培训、物流、金融等服务。

二、发生商业纠纷时,有权要求“焦煤在线”提供有关交易数据和凭证作为仲裁或诉讼依据。

三、有权对其他交易商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不守信誉等违规行为,向“焦煤在线”进行投诉。

四、对“焦煤在线”及其所辖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投诉。

第十二条 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焦煤在线”的各项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如有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行为,交易商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接受“焦煤在线”的监督和管理。

三、根据所享受的服务,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交易商授权的管理员代表交易商进行如下活动:

一、参加“焦煤在线”组织的培训;

二、向交易商送达“焦煤在线”的有关通知、公告、函件等文件资料;

三、签署各类与交易业务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在“焦煤在线”进行交易;

五、及时获取并核对交易、结算数据,如有异议,向“焦煤在线”提出复查;

六、办理交易商的出、入金业务;

七、办理有关结算票据的交存、提取手续;

八、办理货物交收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焦煤在线”交易规则》及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规行为,“焦煤在线”有权取消其资格,同时向交易商下达更换通知。

第四章 交易商变更及年审

第十五条 若交易商情况发生下列变更,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焦煤在线”线上提出申请

一、公司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及有效期等变更,可登录“焦煤在线”平台在企业信息修改处重新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或副本

管理员及其联系方式变更,需重新提交《管理员授权委托书》。

三、为了保障平台交易商企业信息安全,“焦煤在线”为交易商提供信息年审功能,交易商应在接到平台年审提示后按照提示办理。

第十六条 交易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焦煤在线”提交书面报告:

一、发生合并、分立、兼并、重组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生重大的诉讼案件或合同、债务纠纷;

四、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强制解散等;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处罚。

以上情况,如因交易商没有及时通知“焦煤在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交易商承担。

第五章 交易商管理员帐号管理

第十七条 交易商管理员帐号及权限相关内容:

一、交易商管理员帐号和密码均为自己设置,该帐号一经生成不得修改,并且具有唯一性。

二、密码可由交易商管理员自行修改并保管。

1、在交易商知道密码的情况下,交易商登录“焦煤在线”后,点击“设置中心->基本设置->个人密码->个人密码维护”,输入旧、新密码,提交成功后新密码生效。

2、在交易商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交易商平台首页选择找回密码后,通过平台备案的管理员电话收到短信验证码后可以自行修改密码;

三、 管理员账号登录“焦煤在线”后,点击“设置中心->基本管理->店员管理”,点击“新增”可以添加操作员,并在“店员权限管理”选择相应模块勾选需要分配的功能后保存即可;

四、交易商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添加部门管理,点击“设置中心->基本管理->店员管理->增加子部门->增加员工”;

第十八条 密码重置受理

当交易商遗忘平台用户名及密码并且管理员电话不能找回的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焦煤在线”为其重置密码,必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焦煤在线”密码重置申请表》、营业执照、法人及管理员身份证、管理员授权委托书。“焦煤在线”核实无误后,修改平台管理员信息告知平台用户名并为其重置密码。

第十九条 若交易商情况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向“焦煤在线”提出申请:

一、交易商U-key发生丢失或者密码错误锁定账号时,交易商应当及时填写《单位证书补发、解锁申请表》,并附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山西CA办理。

二、交易商U-key需每年更新一次,交易商应及时填写《单位证书更新表》,并附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山西CA处办理。平台同时提供客户线上更新功能,登录平台选择“密钥在线更新”即可办理更新。

第六章 交易商注销

第二十条 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焦煤在线”申请注销,提交《交易商注销申请书》,经“焦煤在线”审核同意,注销其交易商资格,交易商即解除与““焦煤在线””的协议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在向“焦煤在线”提出注销申请前,不应当存在下列事项:

一、正在进行的交易;

二、与“焦煤在线”或其他交易商存在尚未了结的债务或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 “焦煤在线”接到交易商的注销申请后,经审查核准,向交易商发出核准其注销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在收到“焦煤在线”的通知15日内,应办理完下列事项:

一、退还密钥和各种票据;

二、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焦煤在线”可暂停或注销其交易商资格: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人民法院强制解散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陷入重大债务或合同纠纷,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

四、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不符合“焦煤在线”有关交易商的准入条件的;

五、未经“焦煤在线”许可,将交易账号擅自转借他方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交易过程中有强迫交易、虚假交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焦煤在线”有关规定的;

八、通过交易商提供的信息无法与交易商取得联系的;

九、所提交证件、资料存在虚假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焦煤在线”强行注销交易商资格的,应按本办法办理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注销后,业务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服务中断、终止之前的交易商交易行为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因注销服务中断、终止之前,交易商已经上传至“焦煤在线”的货物信息,但尚未订立合同的,“焦煤在线”有权在中断、终止服务的同时删除此项货物的相关信息;

二、因注销交易商资格,服务中断、终止之前,交易商已经发出买入要约,但尚未订立合同的,“焦煤在线”有权在中断或终止服务的同时删除交易商的相关要约;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对其注销前在“焦煤在线”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资格注销后,“焦煤在线”有权保留交易商的注册数据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如交易商在注销前在“焦煤在线”上存在违法或违反合同的行为,“焦煤在线”仍可行使相关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焦煤在线”。“焦煤在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